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遇上重要湿地咋办?全国人大:应避让!

搜狐焦点-泰安 2021-10-19 13: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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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遇上重要湿地咋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红星新闻:应避让! 来源:红星新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通报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情况和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遇上重要湿地咋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红星新闻:应避让!

来源:红星新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通报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情况和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从四个方面作主要修改。

具体包括: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湿地的定义;加强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增加了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等规定;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加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增加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臧铁伟回答红星新闻记者提问时说,关于湿地利用,草案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规范: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等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重要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据悉,草案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适度控制利用规模,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此外,禁止从事开(围)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填埋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

草案还规定,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据悉,要求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并应当补充与所占用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关于湿地修复,臧铁伟介绍,就修复的标准,草案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就修复的方式,草案明确要采用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并要求修复重要湿地时,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此外,草案还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修复专门提出了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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